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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
一、定义
再生资源: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,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,经过回收、加工处理,能够使其 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。
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、报废电子产品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、废造纸原料(如废纸、废棉等)、废轻化工原料(如橡胶、塑料、农药包装物、动物杂骨、毛 发等)、废玻璃等。
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: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。
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:可回收物交投点、中转站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。
二、法律依据
1、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“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,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请备案”。
2、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”
三、申请材料
1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;
2、申请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台账;
3、经营场所的房产、土地等相关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、委托书;
● 自有:房产证+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;
● 租赁:租赁合同+出租方的房产证+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;
4、委托方式设立的可回收物交投点和中转站;
● 可回收物交投点:街道办或乡镇府出具经营服务委托书或相关说明材料;
● 可回收物中转站:区城市管理部和街道办共同出具的经营服务委托书或相关说明材料。
四、申请流程
1、 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(点击进入)选择“多证合一”模式申请(营业执照注册/变更+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);
注意:仅备案的企业应将上述材料送至公司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。
2、受理:区城管部门接收材料后符合条件予以公示→通过备案,发放改正备案申请表;